(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存云与董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云,董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王存云,女,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董占凡,男,住北票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云诉被告董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存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存云负担。审判长 丁彦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