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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哈XX与冯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XX,冯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哈XX,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X,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哈XX与冯X民间借贷纠纷(2014)通民初字第11398号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XX亦未向我院提供冯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39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