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桑道友与刘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道友,刘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4号原告:桑道友,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程开斌,安徽省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彦红,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桑道友与被告刘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道友诉称:2013年8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并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但被告均不愿还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桑道友在(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57号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而本案中原告桑道友的起诉所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其在(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57号案件中的起诉所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相同,故可以认定本案中原告桑道友的起诉属于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情形,对于原告桑道友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现因该起诉已立案,故对原告桑道友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桑道友对被告刘彦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又兮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百三十八条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