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1711-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晓云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华,杨纫海,王曲,钟桂英,吴晓云,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711-1715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华,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杨纫海,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曲,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钟桂英,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吴晓云,住江西省乐平市。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英、张美玲,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79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程晶。张长华、杨纫海、王曲、钟桂英、吴晓云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五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213号、453号、1489号、253号、22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五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