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道峰与赵鹏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峰,赵鹏,王兆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赵道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鹏,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8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王兆美,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13日,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道峰与被告赵鹏、王兆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道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道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道峰负担。审 判 长 周治强审 判 员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