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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被告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国元,潜江市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