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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俊凯与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俊凯,李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乔俊凯。被告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俊凯与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俊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乔俊凯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薄顶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