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67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桂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任向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