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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谢建民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谢建民,谢学进,金春正,戴灵球,金照锋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66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德良,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金春正,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谢建民。被告谢学进。被告金春正。被告戴灵球。被告金照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谢建民、谢学进、金春正、戴灵球、金照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7295元,减半收取为2864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