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裴黎明与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黎明,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23号原告裴黎明,职业不详。被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电动车研发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徐正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黎明诉被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裴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