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与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攀东行初字第25号起诉人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359号5栋3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苏怀富,厂长。委托代理人苏守才,男,193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系苏怀富之父)。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的起诉状,要求确认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起诉人申请的划拨土地的规划,应当是永久建筑,审批成临时建筑砖混四层违法。经本院初步审查,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向本院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起诉人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送达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要求起诉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补正材料,至2015年5月18日,起诉人未向本院补交起诉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在其起诉书上未加盖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公章,本院无法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攀枝花市东区百花园ok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贾幼蔓审判员 王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