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莫东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猛,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恩平市。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猛伙同李某良(另案处理)窜至本区跃进路120号吉祥旅馆,用一张叫“吴凯伦”的身份证登记入住302房。之后,被告人莫某猛伙同李某良将该房内的1台三星牌MODEL:2243BWX型17寸电脑显示屏盗走,并由李某良将该电脑显示屏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卖至本区第九中学附近的二手市场。次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猛和李某良又共同把上述302房房间内的1个IntelCeleronG1820双核2M缓存CPU、1块微星845CL/MMS-6174型主板、1条金士顿400×64C3A1GB内存、1个西部数据3200K5320G7200型硬盘、1个华为HG526型路由器、1个SCCKER摄像头等电脑主机配件拆卸下来盗走。经鉴定,上述302房二次被盗的电脑配件共价值人民币579元。同年8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猛伙同李某良(另案处理)窜至本区建设路190号仟叶宾馆,用被告人莫某猛的身份证登记入住223房。之后,被告人莫某猛和李某良将该房间内的1台三星牌2243BWX型22寸液晶电脑显示屏、1个IntelCorei33220型电脑处理器、1块技嘉GA-H61M-DS2型主板、1条金士顿KVR133D9N92GB内存、1个西部数据WD800JD80GSATAⅡ型硬盘等电脑配件盗走。之后被告人莫某猛和李某良共同窜至本区环市一路正平二手市场德某电脑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脑配件及其二人在吉祥宾馆内盗窃的电脑配件一起卖掉。经鉴定,仟叶宾馆被盗的电脑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260元。同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猛伙同李某良(另案处理)又窜至本区建设路49号之一丹霞宾馆,并用被告人莫某猛的身份证登记入住3303房。之后,被告人莫某猛和李某良将该房间内的1台现代牌19寸电脑显示屏、1块梅捷牌741型电脑主板、1个希捷牌500GB硬盘、1条金士顿4GB内存、1个奔腾牌2GB处理器等电脑配件盗走,并由李某良拿到本区第九中学附近的二手市场卖掉。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吉祥旅馆代表赵某华、仟叶宾馆代表徐某阳、丹霞宾馆代表刘某贵的陈述材料,证人黄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单位吉祥旅馆代表赵某华、仟叶宾馆代表徐阳阳、丹霞宾馆代表刘贤贵提供的住宿凭证各一份、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莫某猛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猛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四次,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3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莫某猛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仟叶宾馆及吉祥旅馆盗窃的电脑配件除了一台三星牌MODEL:2243BWX型17寸电脑显示屏仍未追回外,其他均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在丹霞宾馆盗窃的电脑配件由于赃物已灭失因此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待公安机关查清赃物的价格后再由被告人莫某猛退赔给被害单位丹霞宾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莫某猛退赔被害单位吉祥旅馆的损失人民币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