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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开飘与孔妹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44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被告孔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加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1992年农历4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同年农历6月份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双方举办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分别于1993年7月29日生育女儿苏远弟、1994年11月6日生育儿子苏瑞骏、1996年1月3日生育儿子苏瑞宝。2000年4月9日,双方到怀集县桥头镇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04年起分开外出打工。原告曾于2006年左右向被告提出要求离婚,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后考虑到子女尚幼,没有到法院提起离婚。2014年6月,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向被告孔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孔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1992年农历4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同年农历6月份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4月9日,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孔某某自愿到怀集县桥头镇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分别于1993年7月29日生育女儿苏远弟、1994年11月6日生育儿子苏瑞骏、1996年1月3日生育儿子苏瑞宝。原告述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双方自2014年6月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26日,原告苏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孔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苏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为使双方有时间和机会慎重对待和考虑婚姻问题,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达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