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如义与李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义,李永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李如义,男,汉族。被告李永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军荣,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义与被告李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如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义撤回对被告李永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李如义承担。审 判 长 崔 玲审 判 员 王莉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