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01413号原告何某某,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