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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01413号原告何某某,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