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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国建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陈国建,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7号。负责人朱明成,支队长。原告陈国建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国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建撤回起诉。原告陈国建自愿负担案件诉讼费用50元。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 员代  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