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4日生,系宝鸡市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董某,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生,系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