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方贵、冯万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方贵,冯万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66号申请人郑方贵。申请人冯万凤。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方贵、冯万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郑方贵驾驶鄂E×××××号重型货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欧达机电门前路段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冯万凤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冯万凤人身损害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9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冯万凤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医药费6916.77元、误工费3593.33元、护理费119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交通费19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费920元,合计损失13192.47元,依责由郑方贵全部承担。二、以上费用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案,赔偿费用于2015年6月5日前付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方贵、冯万凤于2015年5月19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