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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连成与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且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立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李连成,男,汉族。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本院收到李连成的起诉状,其诉称:我为六六届高中毕业生,属文革中的回乡知青。1969年春至1986年春,在原籍和新疆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共16年,1985年入党,1986年春在高票当选情况下主动离职,专门从事大棚生产,是市科委的“科技示范户”。1987年至1993年承包了巴州农科所大棚菜园,效益较好,为当地农业生产作出了积极贡献。按库党发(1996)11号文件,我是合法的农村老干部,仅因在1993年市政府非法集资中,受骗上当,误买了全家五口人的城市户口,继而老干部身份和党员身份均被剥夺,为此进行了六年的上访。今年春节后,市组织部在州基层办的督促下,终于同意每月给我1千元的老干部补贴金(不含过去的),只是想悄悄的打到卡上,我要求立个协议或给个字据,都遭到拒绝。3月10日,我突然接到库尔勒市英下乡送达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署名是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来又换成库尔勒市英下乡政府的。而内容则完全相同:1、李连成当时自愿情况下购买城市户口,因此不具备申请农村“四老人员“的条件。2和3两条则是诬蔑我把宅基地、承包地卖了。我于3月16日为此向库尔勒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库尔勒市政府于4月17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文书对不予受理的法定原因并没有指明,���以一个伪造的法律条文,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故请求1、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依库党发(1996)11号文件,认定农村老干部身份。2、由义务机关履行老干部补贴给付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库尔勒市人民政府1993年出售城市户口集资行为违法,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补偿原告无偿失地等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人李连成关于请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连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 � 红卫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