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赵静、孙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身份证号码:×××4228。被执行人:孙福强,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身份证号码:×××3416。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赵静、孙福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静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号1栋5单元203房(权证号码:03××52)之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晓宇第2页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