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国新与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新,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54号原告叶国新。被告叶新。本院受理原告叶国新与被告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国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