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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延钧与汤化文、唐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延钧,汤化文,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任延钧,女。被执行人:汤化文,男。被执行人:唐清,女。申请执行人任延钧与被执行人汤化文、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此案已于2014年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6日裁定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任延钧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延钧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