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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曹祥顺与马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曹祥顺,男,1944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作山,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作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马作山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本院核对,被执行人马作山至今共支付赔偿款11300元,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马作山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祥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来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