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小寿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寿,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寿。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景龙村东11组。负责人陆雪兴,经理。上诉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寿、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21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是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承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未与吴小寿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是太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常熟市,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