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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尹春晖与袁勇强、蔡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强,蔡杜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686号尹春晖(曾用名尹春晖),男,委托代理人贺宁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勇强,男,被告蔡杜娥,女,原告尹春晖与被告袁勇强、蔡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蔡杜娥名下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新康路(兆基君城)的房屋及担保人尹炳洪名下的位于宁乡县城郊乡东沩村月形组的房屋。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文彬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7日、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尹春晖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宁陵、被告袁勇强、蔡杜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被告袁勇强、蔡杜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春晖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相识,2008年9月10日,被告找到原告,因其经商需要资金,想找原告借钱,并且愿意支付利息,过段时间便可归还,当日原告便出借20000元给被告。同年12月17日,被告又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2009年3月31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借款21000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本付息,但被告一再拖延。2015年元月2日,原告找到被告催款时,被告对上述借款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11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按两分计算,本人承诺在2015年元月31日前归还,被告袁勇强签字认可。承诺期限内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1000元并支付利息168240元,共计279240元(利息已计算至起诉日止),后段利息照章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勇强辩称,借款属实,但现无力偿还。被告蔡杜娥辩称,被告袁勇强借的款答辩人不承认,答辩人也不认识被答辩人尹春晖,借款时答辩人不知情。另外答辩人听说被告袁勇强欠了外面很多的钱,从2007年煤矿没有生产开始,被告袁勇强就陆续在外赌博。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被告袁勇强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尹春晖借钱,当日,被告袁勇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尹春晖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袁勇强,08年9月10日。”同年12月17日,被告袁勇强又以同一理由向原告借款,当日,被告袁勇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尹春晖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借款人袁勇强,2008年12月17日。”2009年3月31日,被告袁勇强再次向原告借款,同日,被告袁勇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尹春晖现金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借款人袁勇强,2009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袁勇强未在原告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2015年元月2日,被告袁勇强就上述三笔借款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承诺原分三次在尹春晖借款本金壹拾壹万壹仟元整(¥111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本人承诺在2015年元月31日前归还,承诺人袁勇强,2015年3月31日。”承诺期限过后,被告袁勇强亦未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袁勇强与被告蔡杜娥于2003年4月25日在宁乡县喻家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上述三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袁勇强与被告蔡杜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承诺书、结婚证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勇强向原告尹春晖借款,双方形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尹春晖以现金形式向被告袁勇强给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袁勇强对借款本金111000元无异议,被告袁勇强应在原告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其未予偿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袁勇强偿还借款本金1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杜娥抗辩上述借款其不知情,与出借人不相识,上述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而是被告袁勇强用于赌博,属被告袁勇强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该三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蔡杜娥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被告袁勇强个人债务及双方在借款发生时夫妻感情明显恶化,两被告亦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书面协议并公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蔡杜娥应对被告袁勇强欠付的借款本金111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虽在出具借条当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袁勇强以承诺书的形式对原借款利息予以追认,并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利息,该利率标准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分段核算,借款20000元部分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为31600元(79个月×400元/月),借款70000元部分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为106400元(76个月×1400元/月),借款21000元部分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为30240元(72个月×420元/月),故被告袁勇强应支付的利息合计为168240元,后段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被告蔡杜娥是否应对借款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袁勇强在出具借条时未书面约定利息,在后来的承诺书中约定月利率2%,且庭审中被告袁勇强对借款利息较高的计算标准及对于已超过借款本金数额的利息不提任何异议,在我国夫妻关系作为重要家庭关系的传统环境中,夫妻之间面对债务时按逻辑推理及日常经验法则,应尽量减少债务支出。从被告袁勇强的行为分析,明显有违常理,故其出具承诺书对利息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不能适用于被告蔡杜娥。该借款利息认定为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借款利息部分为被告袁勇强的个人债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勇强、蔡杜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尹春晖借款本金111000元;二、被告袁勇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春晖借款利息168240元(后段利息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000元的部分从2015年4月11日开始计算,70000元的部分从2015年4月17日开始计算,21000元的部分从2015年3月31日开始计算);三、驳回原告尹春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5514元,由被告袁勇强、蔡杜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金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