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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明与被告马向阁、王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76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马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