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茂华与李文生、孙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华,李文生,孙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55-2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华,男,1964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孙影,女,1962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太和县人,系李文生之妻,住安徽省太和县。陈茂华与李文生、孙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陈茂华和担保人周晓丽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上路(原面粉厂院内)苏州家园11#104室的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法应对诉讼保全查封的陈茂华和担保人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茂华和担保人周晓丽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上路(原面粉厂院内)苏州家园11#104室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