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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徐宪龙,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宪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曹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感情,特别是被告沾染赌博、诈骗等恶习,目前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已对曹某甲以社会诈骗立案侦查,被告自2014年4月3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判令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育,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育费。被告曹某甲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甲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被告一直居住生活在原告家中,××××年××月××日生一子曹某乙。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近年来由于被告家庭责任心不够,在对待父母、妻子、子女问题上未能尽心尽责,加之被告诈骗原告之父周尔东、徐朋圣等人钱财,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已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对其立案侦查,2015年5月6日依法对其网上追逃,2014年11月10日原告周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结婚证、户籍登记、当庭陈述、村委会证明、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双方共同持家,初始阶段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隔阂,但并未有根本性矛盾冲突,作为夫妻,双方均有陪伴、扶助及精神慰藉的义务。只要双方能够正视自己的不足,克服缺点,原告应多从家庭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被告应积极做到关心、体贴、照顾原告,增强家庭责任心,彼此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共同解决家庭矛盾及经济问题,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应给予双方一定时间的考验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长  周树平人民陪审员  戴霞美人民陪审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玥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