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XX荣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XX荣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浙XX荣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蔡锡荣,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冯辉,该××负责人。原告浙XX荣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XX荣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返还申请人浙XX荣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广告费3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民字第20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