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后友与何忠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后友,何忠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38号原告:朱后友,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仁寿,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沟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何忠涛,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后友与被告何忠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后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朱后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朱后友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