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范利民,男,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华成,男,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熊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江建光,男,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