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成凤与杨德君、郑万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凤。被执行人杨德君。被执行人郑万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德君、郑万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君、郑万凤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君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世纪花园11号楼1门301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德君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世纪花园11号楼1门301室。二、被执行人杨德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德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德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