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罪犯饶成广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成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915号罪犯饶成广,男,1994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成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元)。于201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成广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获综合记功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成广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