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文洲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洲,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洲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王文洲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孟卫东名下房产,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孟卫东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XX栋X层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