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戴金凤与林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凤,林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戴金凤,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丽琴,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凤与被告林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金凤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金凤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如浩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赖晓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