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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戴金凤与林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凤,林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戴金凤,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丽琴,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凤与被告林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金凤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金凤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如浩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赖晓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