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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马某,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其与被告马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