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马某,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其与被告马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