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杜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喜袁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杜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冯 婷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