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刘某,女,京族,越南人,住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张宁国人民陪审员 张玲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