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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蒙xx与北京xx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喻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xx,北京xx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喻xx,陈xx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66-1号原告:蒙xx。被告:北京xx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喻xx。被告:陈xx。原告蒙xx与被告北京xx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喻xx、陈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签收本裁定书之次日起的第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黄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龙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66号原告:蒙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被告北京xx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定区。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原告蒙xx诉被告北京xx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被告)于××××年××月×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异议成立。(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黄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曾龙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