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付某某,男,1966年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双方已和好。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