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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蒋国强与蒋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强,蒋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126号原告蒋国强,男,汉族,益阳市安化县人。被告蒋和平,女,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强与被告蒋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强于2015年5月1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蒋国强负担。审 判 长  赵正清审 判 员  欧阳超人民陪审员  侯建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嘉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