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丁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丁国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绩、邹立琼,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