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聚东公司与祝龙、张雨、辉煌建筑装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祝龙,张雨,乌拉特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拉特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俊峰,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龙,男,汉族,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女,汉族,个体户,系祝龙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拉特前旗辉煌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龙,公司经理。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聚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祝龙、张雨、辉煌建筑装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聚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俊峰,被上诉人祝龙及被上诉人祝龙、张雨、辉煌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退还上诉人乌拉特前旗聚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员 毛爱萍审 判 员 李元军代理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邬竞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