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克少盗窃罪2015刑初83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克少,出生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户籍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07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克少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克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克少去到本市越秀区惠吉西路5号401房,爬窗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林某乙联想THINKPADE420型号手提电脑1台、华硕手提电脑1台、诺基亚手机1台,后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130元。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黄克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克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六榕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林某乙、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克少的前科刑罚材料,被告人黄克少的户籍材料,被告人黄克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克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克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克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克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克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