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鲁正秀、刘业广、胡靖程与郑州远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谷风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正秀,刘业广,胡靖程,郑州远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谷风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鲁正秀。申请执行人刘业广。申请执行人胡靖程。被执行人郑州远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被执行人谷风恋。鲁正秀、刘业广、胡靖程与郑州远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谷风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谷风恋、郑州远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鲁正秀、刘业广、胡靖程49450.28元;二、驳回原告鲁正秀、刘业广、胡靖程的其余诉讼请求。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谷风恋名下(共有人:巫钢钦)的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郑州远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谷风恋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