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陆伟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4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伟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禅城区桂园东一路**号***房,2014年6月18日因犯重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本案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臻、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陆伟某以其经营的“金叶泉”休闲中心装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黎超某借款100万元,并向黎超某提供了其通过他人伪造的粤房地证字第C01312**号房产证(南海市桂城区海六路北侧御景苑南景阁A座407房)。2013年7月,被告人陆伟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戴伟某介绍向欧达某借款40万元。陆伟某再次向戴伟某提供了通过他人伪造的粤房地证字第C52821**号房产证(南海市桂城区海六路北侧御景苑南景阁A座407房)。经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对粤房地证字第C0131233号、粤房地证字第C5282163号进行核实,确认粤房地证字第C0131233号、粤房地证字第C5282163号是伪造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陆伟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陆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伟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1月4日对被告人陆伟某所做的讯问笔录查明,被告人陆伟某于2015年1月4日在戴伟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伟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