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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恒逸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尹景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逸房地产有限公司,尹景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上海恒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景旺,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逸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景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逸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上海恒逸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海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