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小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梦龙诉被告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梦龙,郭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小字第01428号原告张梦龙,男,1992年9月25日生。被告郭浩,男,1984年8月15日生。原告张梦龙因与被告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韩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后被告还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余款9000元经原告催要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郑州至长葛来往差旅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郭浩欠张梦龙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元),郭浩,2014年6月1日”。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郑州至长葛来往差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尚有借款9000元未偿还原告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梦龙借款9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浩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