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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陈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陈灿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41号。负责人:陈益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兰花、陈锦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灿荣,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陈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人民陪审员  张智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津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