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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建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