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建菲 百度搜索“”